第二十四条 存款与支票管理。对银行存款,财务部门应按月对帐,并由出纳以外人员(主办会计或财务科长)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帐帐、帐实相符,杜绝挪用现象发生。支票应由专人妥善保管,票章分离,按序签发;对领用支票,要实行支票领用登记和核销制度,确保领用支票的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对各单位资金的监管,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随同每月会计报表一并编制银行存款和定期存款报表报送市卫生局。
第六章 对外投资、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管理。市属医疗卫生单位除为了方便患者开设的“经营部”等“非经营性转经营性”投资以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严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与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室”、“病区”、“项目”。
对外投资应实行报批制度。各单位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应按投入资金来源,进行可行性分析,经市卫生局审定,报市财政同意后方可办理对外投资和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为其他单位贷款、投资等进行担保。
第七章 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各单位在做好资产清查核对、往来款项清理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好年度财务决算。年度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各单位应根据财政决算批复书进行帐务调整,并及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和资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市卫生局委托指定中介对各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每季有专题分析,每半年要进行全面分析,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