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库存物资管理。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医用耗材、低值易耗品等要合理制定储备定额标准,按供应计划组织采购,防止盲目采购,造成库存物资的积压、浪费。同时,要建立健全库存物资消耗定额、出入库和定期盘点管理制度,加强对库存物资消耗定额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十八条 债权与债务管理。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应收医疗款的催收、结算和清理的考核。
严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拆借资金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向银行贷款或其他单位融资的,应报市卫生局批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验收。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验收确认单登记固定资产台帐,财务部门按发票金额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捐赠、调拨和报废。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对已不能使用或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局审核。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捐赠、调拨和报废,须经市卫生局审核、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与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帐、帐实、帐卡相符。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结报和会计核算。对库存现金特别是医疗服务收费窗口要日清日结,不得白条抵库,并按照核定的现金限额,严格控制现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 银行帐户管理。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帐户,据以办理存款、取款及转帐结算等业务,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银行帐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各单位开立和变更银行存款帐户须报市卫生局审核、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开立和变更银行存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