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收费监督。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特需医疗收费项目的应予以公示,接受收费对象的监督。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管理。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和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用途和标准,严格控制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
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完整、准确的原始凭证。支出审批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来办理。正常的、权限以下的开支,由权限人审批;重要的、权限以上的开支,应实行“集体讨论,法定代表人签批”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和单位内部形成的专用资金,应按照项目用途和经费使用范围,严格支出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反馈。建立专项经费使用反馈制度,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填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对专项设备购置经费,应将市医疗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公室《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发票送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办理相应资金解冻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医疗卫生单位单价2万元及以上(批量10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车辆和规定限额以上办公设备、基本建设等支出,应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未纳入预算和无资金来源的计划外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采购。
第十六条 成本与费用管理。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制度、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按照配比原则,加强对成本与费用的控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分析收入与支出、成本与费用增减及结构变动情况,为单位运行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
各医疗卫生单位严禁虚列成本及费用支出、预提人员奖金及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