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型甲类和乙类医疗设备应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 预算执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批、财政局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无相应的收入,不得加大支出,单位收入预算减少后,必须相应减少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五条 预算调整。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一般情况预算不作调整,因国家政策性因素或突发卫生事件等需作调整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卫生局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再予以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六条 预算分析。为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预算管理,确保年度预算的贯彻执行,各单位应于每季度首10日前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详细说明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证单位各项收入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其它业务部门不得设立帐户、管钱管帐。严禁私设小金库,套取财政资金或将单位的业务收入转移到三产、工会、食堂和协(学)会等部门。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格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各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分别不同情况,开具符合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据或发票。涉及征税收入的,应按税收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据”要指定专人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使用结报和核销手续。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往来款收据”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
第九条 特需医疗收费管理。市属医疗单位调整或增设特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提出调整或增设的理由,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特需医疗收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办妥收费许可证项目调整和收费标准手续后,方可按新项目和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