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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卫发〔2010〕260号)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杭州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杭州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医疗卫生单位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14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预算组成。预算管理是整个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具体包括经常性收、支预算,专项经费收、支预算,专用基金收、支预算等。
  第二条 预算编制。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以前(根据市财政局部署时间适当调整)依照市财政局的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单位在上报下一年度预算时须同时报送预算编制说明。
  第三条 项目评审。实施大型医疗仪器设备购置、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等项目评审制度。市属医疗单位50万元及以上医疗设备购置支出;20万元及以上专项业务费支出须经专家评审论证、市卫生局审定后方可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基本建设按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卫发[2009]3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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