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我市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体现公益。全面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应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大宏观调控,体现公益性质,促进公平公正。
(二)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民基本药物需求和安全,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要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相衔接。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必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四)严格考核,加强监管。不断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通过绩效考核,规范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行为,确保人民基本药物需求和安全。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确保病人满意度不下降。
三、工作目标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0年2月25日起至12月25日前,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实施范围,必须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符合我市基层医疗服务需求的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浙江省增补非药物目录药品都作为我市执行的基本药物目录。按照《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浙卫发〔2010〕184号)要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区、县(市),增加已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常见慢性病、儿科、妇科、急救等50种品规门诊用药,由各地选择后上报市卫生局确定。选择增加的药品品规,必须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必须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所有药品总收入的15%以内。对于规模较大(住院床位在30张及以上或设有多个专科)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用药,可配备部分其他常用药品,其品规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通用名总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为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要,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延长过渡期库存药品的使用,实行零差率销售。今后国家和省如有调整,我市再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