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卫发〔2010〕262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编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9〕6号)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
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浙江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制定了《杭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杭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若干意见(试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要求,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构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改变“以药养医”局面,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