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强化交通监控系统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提高管控能力。在国省道沿线和市级、县级卡点形成以视频监控、电子警察为基础的公路实时监控网络,扩大覆盖面,提高管理效率。
(六)全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管理设施、管理资源和管理信息的共享,积极建设交通信息社会化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交换和交通监控设备及信息共享。
五、完善长效措施
(一)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乡镇创建活动,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施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联系浮动制度,提高驾驶人的违法成本。积极探索对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综合性制约措施。完善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及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持外省驾驶证在我市从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运超载超限车辆、学生接送车营运驾驶人的监督检查。
(三)全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推广应用驾驶人培训模拟器教学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学员档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驾校,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条件和教学质量排行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和程序,注重对安全驾驶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取消其考试员资格;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五)大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强化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继续深化“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紧紧抓住农村集市、庙会活动等时机,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示出行注意事项,教育群众不违法载人,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利用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大力宣传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及货车超限超载的危害性,提高针对性。要在学校放假前、开学后组织中小学生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完善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栏、橱窗等设施,及时更新宣传内容。组织交通安全宣传车,深入到农村乡镇、集市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要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上开设栏目,对严重违法、肇事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认真落实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加大主流媒体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的密度,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