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相关经营资格。对多次发生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及其驾驶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把车辆技术关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关,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和培训。对农村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驾驶人安全学习制度、车辆门检制度,强化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关注农民“出行难”问题,合理调配农村客运班线,推广使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性客车。
四、加强设施建设
(一)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规范道路建设程序,重点做好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规范道路养护,保持道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对新建、改建道路要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杜绝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二)全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电子档案并实行共享。逐年推进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治理工作。加强对公路路口的安全监管,优化道路通行条件。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挂牌督办,严格落实督办机制,保障安全隐患治理到位。
(三)认真贯彻《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试行)》(浙交〔2009〕156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
(四)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有计划地逐年实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和维护工程,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志标线进行更换。科学设定道路通行速度,确需调整限速的道路,需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后确定。维护和增设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加强指路标志设置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区、县(市)级财政预算。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好率要达到规定要求,提高行车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