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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整治行动,积极发挥省级公路检查站的功能作用,坚决打击站外组客、非法售票、非法营运等行为。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站点和营运车辆,依法对无证经营的车辆、站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监管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精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整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各区、县(市)政府要继续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农村路政管理中队和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站的规划和建设,加强执法管理机构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维护等方面的作用。
  (四)全市各级交通、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整治工作力度。加强对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管理,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监测站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公安驻农机联络警务室”等载体,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积极探索并落实对长驻我市的外省籍机动车特别是工程车、拖拉机的有效管理措施,消除管理盲区和空白点。加强对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监管。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追究机制,设定违规企业退出条件,明确退出程序,完善运输企业退出机制;督促运输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二)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根据“三关一监督”(三关:即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客运驾驶员资格关;一监督:即对严格按照客运车辆排班制度发车,严禁售超员票、发超员车,确保客车不超员、不超速,确保客运车辆行驶4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等进行监督)工作要求,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进行安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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