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高星级旅游饭店财政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高星级旅游饭店财政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高星级旅游饭店财政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关于鼓励旅游设施投资促进旅游经济增长的扶持意见》(厦财行〔2010〕6号)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评定的国家AAAA级以上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
第三条 申请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高等级旅游景区(点)。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国家AAAAA级和AAAA级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和30万元。
对景区(点)在被评定为AAAAA和AAAA级的旅游景区(点)之前,已获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旅游节庆补助除外)但未达到奖励标准数额的,可按奖励标准补足缺口部分;对AAAA级景区(点)新升格为AAAAA级景区(点)的,原已按AAAA级景区(点)进行奖励的,可按AA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标准补足其差额部分。
(二)高星级旅游饭店。对全市范围内新评定的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高星级旅游饭店,于评定批复文件下达30日内向市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书面报告,并提供考核评定批复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旅游局核实无误后退回。
第五条 市旅游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初审,编制奖励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