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执行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房2%、其他房产3%,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按实清算。对确实需要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号文件规定执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建设部〔2010〕94号文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取消购房环节的各类财政性补贴。恢复收取普通住房交易中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五、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全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2010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力度,保证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按计划供地。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规定,提高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的供应比例。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落实力度和建设项目的推进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贷款需求,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要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