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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若干意见


  七、狠抓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招商引资的软环境

  (十七)优化地方政策环境。财税政策。对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继续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适当加大奖励力度。对重大招商活动、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对符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的外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贴息或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土地政策。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按明确确认的相关程序确认后,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规定精神办理。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优先供地,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在土地“招拍挂”时设置有利于提高项目质量和整体布局的前置条件。

  外汇政策。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外汇年检信息方式参加外汇年检,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境外人民币增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和归还人民币外债。对依法经营,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法律允许前提下的多种担保方式。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外上市、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直接融资。国税、银行、外经贸等部门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

  (十八)优化行政服务环境。认真落实《宁波市外资工作便利化规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重大外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对事关全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外资项目,市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重点支持。改进审批方式,逐步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由县(市)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国家级开发区外资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诉协调体系,加强外商投诉调处工作力度,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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