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分别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统一。
2.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病种医疗待遇按市级标准统一,具体包括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病种治疗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费用分段和基金支付比例、基金支付范围、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规定等。
3.统一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和不计缴费年限的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和不计缴费年限的规定。今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基金筹集和管理
城镇居民门诊医疗待遇和筹资标准暂由市和县(市)政府分别确定,并逐步实现统一。基金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分级管理,分级平衡,适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稽核、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管理、经办管理等暂按各地原办法执行,今后逐步统一和实现“一卡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市政府成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市级统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分级负责,协调推进
市级主要负责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统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对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县(市)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对各县(市)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各县(市)要建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市级统筹工作;要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市级统筹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和信息网络平台,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一卡通”相关系统建设工作,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