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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风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1)统一待遇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和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2)统一各项待遇标准,包括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费用分段和基金支付比例、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标准等。

  (3)统一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规定。

  (4)统一基金支付范围。

  (5)统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及使用规定。

  上述五个方面按市级标准统一,其中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暂由各地根据缴费费率、待遇水平确定,今后逐步实现统一。

  4.逐步统一最低缴费年限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

  市级统筹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核定办法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应根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实际,合理确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核定办法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今后逐步实现统一。

  5.逐步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

  统一就医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就医、异地定点、家庭病床、零星报销等就医管理办法,按市级统一的办法执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实行市区和各县(市)互认,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定点单位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

  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卡通”。“一卡通”实施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单位所属按规定与定点单位结算;参保人员跨县(市)区之间的就医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稽核和结算,并根据就医人员参保关系所属,在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逐步统一定点单位管理、稽核管理、费用结算和经办管理等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关系和定点单位所属,分别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按照先统一住院和特殊病种待遇,后统一门诊待遇和实现“一卡通”的总体要求,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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