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1)统一待遇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和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2)统一各项待遇标准,包括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费用分段和基金支付比例、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标准等。
(3)统一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规定。
(4)统一基金支付范围。
(5)统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及使用规定。
上述五个方面按市级标准统一,其中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暂由各地根据缴费费率、待遇水平确定,今后逐步实现统一。
4.逐步统一最低缴费年限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
市级统筹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核定办法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应根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实际,合理确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核定办法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今后逐步实现统一。
5.逐步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
统一就医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就医、异地定点、家庭病床、零星报销等就医管理办法,按市级统一的办法执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实行市区和各县(市)互认,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定点单位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
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卡通”。“一卡通”实施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单位所属按规定与定点单位结算;参保人员跨县(市)区之间的就医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稽核和结算,并根据就医人员参保关系所属,在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逐步统一定点单位管理、稽核管理、费用结算和经办管理等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关系和定点单位所属,分别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按照先统一住院和特殊病种待遇,后统一门诊待遇和实现“一卡通”的总体要求,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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