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统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分别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统一。
2.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1)医疗保险费征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市和各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负责征缴。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2)筹资标准
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及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统一缴费费率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8%~11%(含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5%~6%(含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不缴费;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2.5%~3%(含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费率分别为上述相应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单位和个人不缴费。各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市和县(市)政府分别确定,今后逐步实现全市缴费费率统一。
(3)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由市区和各县(市)分级管理,分级平衡。
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办法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
建立风险调剂金。风险调剂金以市区、各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年收入额为筹资基数,按1%的比例计提,风险调剂金累计余额达到全市1个月的医疗费支付水平后,暂停提取和上缴,经使用后不足全市1个月医疗费支付水平的,恢复提取。
基金缺口风险调剂。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出现缺口时,先使用各地历年结余基金,历年结余不足使用时,由当地财政和风险调剂金共同承担,各地使用风险调剂金的总额不得高于当地财政对缺口资金的补助额。享受风险调剂金调剂补助的地方,要切实加强管理,适时调整缴费费率,尽快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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