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2009〕1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全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
(二)目标任务
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先统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要求,逐步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对象、基金筹资管理、待遇水平、医疗保险管理等,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调剂金),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此基础上,积极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遵循“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政府主导推进”的原则。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在基金分级管理、分级平衡的基础上,建立风险调剂金,增强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水平,提升管理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强化政府责任,鼓励探索创新。
二、主要内容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