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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当地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当地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县级普查必须达到100%,市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对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奖励的企业,财政、民政、残联要联合对残疾职工的安置情况进行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奖励资金要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财政、国税、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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