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房屋行为的;
3.非本自然村村民或非农业户口的(政府统一安排的移民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原则
(一)由区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科学编制本《实施意见》所指区域的自然村农民集中建房的村庄规划,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呈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鼓励引导农民拆旧建新、自然村集并、集中建房。边远山区农民不适应自然村庄集并建房的,农民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另行选址建房。
(三)区域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四)农民新建或改建住房的,按照赣州市新农村建设推介户型建设。
四、农民建房审批的程序
(一)村民向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村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要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报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要根据政策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镇政府收到村委会报来的村民建房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镇土管所、村镇建设办等相关部门对村民建房的地址进行实地踏勘(审查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对符合建房条件及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户发给建房审批表并如实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将农户基本情况及拟选址情况在村小组公示7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镇相关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报镇人民政府;
(五)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区新村办;
(六)区新村办牵头,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国土局章贡分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局章贡分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建房申请人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民建房承诺书,就新房建成后拆除原有房屋、腾退老宅基地,采用赣州市新农村建设推介户型,聘请具有《赣州市农村个体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建房等事项进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