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城市总规控规建设用地外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0〕178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总规、控规建设用地外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经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总规控规建设用地外
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
为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村庄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序建设社会主义新村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及《赣州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就赣州市章贡区城市总规、控规建设用地外农民建房管理提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农民建房总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在赣州市章贡区城市总规、控规建设用地外的自然村(详见附件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峰山森林公园规划,按照村庄布局规划的要求,编制农民集中建房点规划。
(二)节约用地原则。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可选择在农民集中建房规划点建房或老宅基地规划改造后集中建房及原址拆旧改造。严控零星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三)严格审批原则。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批。
二、农民建房的条件
(一)申请人(户主)必须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该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五年以上;
(二)申请建房农户是无房户、危房户或居住确有困难的农户;
(三)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或为实施自然村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建房用地:
1.应当进行农民集中建房点规划的村、组尚未作出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