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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爆竹或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进入特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特区的,公安部门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二十二条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三十二条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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