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总登记工作的通告
(南府字〔2010〕5号)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进行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总登记范围为南宁市六城区范围内已建房屋的农村宅基地,已列入拆迁范围的宅基地、空闲的农村宅基地暂不予登记。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办理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主动申请登记;已经进行农村宅基地登记但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申请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