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区)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的要求具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所需各项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各项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配备协管员所需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监督、检查校园安全协管员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会同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学校协管员配备人数。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具体工作,会同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将协管员配备人数核定到校,指导学校、幼儿园按有关要求开展协管员招聘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核准协管员配备的警用器材,对安全协管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辖区派出所与学校安全协管员定期通报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县(区)级公安机关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学校协管员配备人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协管员确定后要交由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政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担任该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协管员工资水平及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标准。会同教育、公安和财政部门核准学校协管员配备人数。
学校及幼儿园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安全协管员,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负责安全协管员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切实负起相关责任,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做好协管员招聘录用及管理工作。
1.严格做好协管员招聘录用工作。
(1)中小学校已经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派驻保安合同的现有派驻保安人员,视同协管员队伍成员,纳入安全协管员队伍统一管理。
(2)中小学校自行招聘的非正规保安和门卫,要按照《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聘为协管员,纳入安全协管员队伍统一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