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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鞍政办明电[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06〕34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0〕26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鞍政办明电〔2010〕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在全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方式
  (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省直驻鞍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物业、公交、交通、邮政、通讯、金融、保险等)。
  (二)监督检查方式: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组。按职能类别和监督需要,采取四种检查方式。
  1.免检单位:鞍山市政务(办事)公开示范点单位和2010年省政务公开工作专项检查组已检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2.集中实地检查:检查组到受检单位(名单详见附件)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等情况,并对所属单位进行抽检,重点检查所属基层单位、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学校、医院、供水、供气、供暖、物业、公交、运输管理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按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检查,市监督检查组抽查。
  3.互相评议检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召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会,每6个单位为一组。受检单位(名单详见附件)要携带相关的资料,互相听取汇报,互相检查,互相打分。
  4.互相实地检查:对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单详见附件)实行交叉实地检查,每4个单位为一组。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同一组各单位的人员,到各单位的营业场所互相实地检查后,各单位携带相关资料,集中到1个单位,相互听取汇报,相互评议,相互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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