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对口支援新疆西藏专项资金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根据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我市在2011年至2020年十年内,需按规定筹集资金对口支援新疆和西藏地区建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筹集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地区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市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参照对口支援陕西地震灾区的做法,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共同筹集对口支援专项资金。
二、根据中央有关政策,我市对口支援新疆、西藏资金按照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措。具体办法:一是确定地方财政收入基数。以上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扣除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水资源费等专项收入,公安部门、法院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城建税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二是确定每年地方财政收入递增幅度。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按照2009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扣除国家规定列举的各项收入)增长10%计算,2012年至2015年按照上年基数增长8%计算。三是确定资金筹措比例。2011年至2015年,每年对口支援新疆、西藏资金分别按照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0.5%和0.1%比例筹措。四是市和区县分级负担。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照上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规定的收入递增幅度和筹资比例分别负担。五是2016年至2020年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筹集办法,中央另行确定。
三、对口支援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筹措、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工作机制,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项目进度统一拨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各区县负担资金通过市与区县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
四、各区县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通过合理安排预算、压缩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削减节会论坛、控制因公出国、严格管理新建办公用房和购置公务用车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工作顺利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