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鄂建函[2010]2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明确具体检测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管人员,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检测机构低价竞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超资质从事检测、内部管理混乱、未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县(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当地检测市场的动态信息及时上报。
二、规范见证取样行为,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精神,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标准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核对样品委托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检测报告中。对见证取样人员不符合资格要求、未按抽样送检程序委托的试件(样)一律拒收,并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检测机构抽样性质的项目,检测机构不应到施工现场“收样”。
三、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混凝土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各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一是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以及实验室质量管理,做好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记录,建立混凝土试件成型和养护台帐,混凝土试件台帐应和混凝土生产台帐相对应。混凝土搅拌站试块的留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的相关规定,实验室留置的试块是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是企业质量自控行为,不允许商品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留置、养护和送检混凝土试件。二是施工企业要建立现场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箱),或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中介检测机构进行养护,用于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施工现场须提供同条件养护的温度记录并且作为同条件混凝土试件送样的委托附件。三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企业使用原材料的管理,定期抽查混凝土企业使用原材料的质量和混凝土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