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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2010年及以后年度省级财政专项定额补助与当年按15%补助实际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级财政给予兜底补助。
  (二)由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
  省级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照药品费支出15%的比例给予补助后,仍有差额的,由医疗保障基金通过购买医疗服务、增设药事服务费、适当增加医疗服务项目和适当提高结算标准等方式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和区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三)医疗卫生机构挖潜
  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补偿后,仍有差额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内部挖潜、节本降耗消化解决,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村卫生所(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减少收入的补偿办法和补助资金标准
  对每个行政村卫生所(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按照农村户籍人口年人均1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元,区、县(市)级财政补助2元,其余部分通过将药事服务费和适宜的诊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实行门诊总额付费等方式,在新农合基金支出范围内予以补偿。
  三、补偿方式和补助办法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方式
  1.省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分年度予以补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要列入区、县(市)年度预算,各地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各项医疗保障基金负担的补偿资金由市、区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结算服务项目支付。
  (二)对村卫生所(室)的补助方式
  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区、县(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分年度予以补助,新农合基金补偿资金由市、区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室)通过结算服务项目支付。
  (三)补偿资金和补助资金核定办法
  1.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依据2006年至2008年全省卫生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和规定的补助标准,以区、县(市)为单位核定(具体分配表附后)。
  2.区、县(市)财政补助资金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单位(部门)预算药品收支数据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分别予以核定。
  3.各项医疗保障基金负担的补偿资金的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制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4.核定补偿资金和补助资金的时限,在试点期间,以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区、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所(室)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时间为依据,按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月份数核定各级财政和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实际补助资金数额。以后年度按实施年度的全年期限核定。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一)
  (3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机构)                                               单位:万元

序号

区(县、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

2006年至2008年药品支出

省级财政按15%加成率补助全年应补助(5)=(4)15%

2010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月份数(6)

省级财政应补助(7)=(5)/12(6)

备 注

小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

卫生院

2006年

(1)

2007年

(2)

2008年

(3)

3年平均数

(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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