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值
|
公共卫生服务
| 传染病防治
| 传染病疫情报告率、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传染病疫情报告准确率、协助疾病控制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处理情况
| 2010年传染病疫情报告率、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性、传染病疫情报告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重点传染病个案调查率达到95%;爆发疫情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 35
| 5
|
儿童保健(仅限中心)
| 新生儿访视率、儿童保健覆盖率、儿童保建系统管理率
| 2010年新生儿访视率达到95%、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5%、儿童保建系统管理率达到90%。
| 2
|
孕产妇保健
(仅限中心)
| 早孕建册率、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
| 2010年对每个孕妇产前检查5次,产后访视3次,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90%。
| 3
|
|
老年人健康保健
| 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健康检查表完整率
| 2010年健康检查表完整率达到80%,全面完成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
| 5
|
慢性病管理
| 35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率、高血压患者登记管理率、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2型糖尿病患者登记管理率、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
| 每年至少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4次面对面的随访,2010年高血压患者和糖尿病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30%、规范管理率达到50%。
| 3
|
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
| 重症精神病患者登记和规范管理率
| 2010年重症精神病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40%。
| 2
|
综合评价
| 组织机构管理
| 各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
| 工作制度、职责要求、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 25
| 1
|
财务管理
| 财务、账目制度管理。
| 中心有专职财务人员,按会计制度编制相关财务报表,站至少有兼职财务人员。机构账目清晰。
| 1
|
信息化管理
| 社区日常工作统一应用管理软件
| 建立数字化居民健康管理信息平台。
| 1
|
人事管理
| 人员和岗位设置,配置率,人才培养
| 人员按编制标准核定,岗位设置符合要求,中心至少有全科医师6名,社区注册护士9名,中医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5%以上;站至少有全科医师2名,其中至少1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注册护士2名。加强人才继续教育和队伍建设。
| 7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值
|
综合评价
| 社区卫生服务
| 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利用
| 随机访谈机构附近居民10-20名,计算社区卫生服务知晓和利用情况,2010年知晓率不少于70%,利用率不少于30%。
| 25
| 1
|
双向转诊
| 首诊负责,对口支援双向转诊
| 建立首诊负责制,和对口支援大医院签订了双向转诊协议,制定双向转诊的具体规定和流程,明确上转、下转条件,年内有一定数量的双向转诊病人,并对患者进行追访。
| 2
|
中心对站一体化管理情况
| 中心对站一体化管理情况
| 中心按照区域对站实行行政、业务、药械、财务、人事五统一管理。
| 1
|
安全稳定
| 安全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
| 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信访维稳等工作。
| 1
|
社区居民满意度
| 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满意情况
| 分别从接受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居民中随机抽取20人,通过电话询问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情况,2010年社区居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
| 10
|
附件8:
哈尔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安排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使其正常运行。
支持村卫生所(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医疗服务付费和个人付费的方式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3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监管、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收入核定。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支出项目。(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五、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财政和同级财政承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以同级政府投入为主,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减少的收入通过医疗保障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理负担、政府按不高于国家规定的15%药品加成率比例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挖潜等多种渠道予以补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区、县(市)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9:
哈尔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试行)
根据《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试行)》,为了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减少收入的补偿渠道和补偿办法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通过以下渠道给予补偿:
(一)由各级财政专项定额补助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省级财政和区、县(市)财政给予15%的补偿。
1.对2010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以2006年至2008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费支出平均数额为基数,由省级财政给予15%的专项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