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监管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为60%至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纪发〔2009〕42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纠正并予以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区、县(市)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卫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指导和监督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八、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7:
哈尔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试点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分配机制,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坚持基础性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工作绩效,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重技术、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和改善基层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绩效考核对象
按照市政府规定,纳入哈尔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区、县(市)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参考指标附后)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考核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服务数量、医疗质量和效率、诊疗费用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提供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和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
3.后勤和财务管理: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建设、劳动纪律和人才培养、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4.社会评价与监督:主要考核卫生服务社会效益,便民惠民措施落实、医德医风和服务群众满意度等。
5.负性事件处理:主要考核医疗事故、安全隐患排查和信访维稳等工作。
6.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即单位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两部分。基础性绩效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奖励性绩效考核是在日常考核基础上,主要考核评价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重大贡献。具体内容如下:
1.考核政治思想、道德修养。
2.考核该职工作能力、技术水平。
3.考核完成工作质量、取得成绩和社会效益。
4.考核工作态度、组织纪律。
5.考核廉洁自律、医德医风。
四、绩效考核方法及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在当地政府指导下,区、县(市)卫生部门按照考核标准,每年末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随机谈话等方式,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终考核,由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相关部门。
2.市卫生部门对所辖各区、县(市)考核结果进行复核,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卫生部门备案。
3.市卫生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由区、县(市)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核。
(三)对其他各类人员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在区、县(市)卫生部门指导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不同特点,由所在单位实行分类考核。采取奖励性绩效考核与基础性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月进行考核。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按月、季、年发放。
2.采取月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本人自评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科室评议与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3.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和标准,通过要素打分测评,业务知识测评,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等形式,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和等次。
4.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本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对各类人员按月进行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每月及年终考核情况,参考民主测评结果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将结果公示一周。
5.公示期结束后,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将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报上级卫生部门。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按相关规定处理的。
(2)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给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3)工作中发生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4)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五、绩效考核结果评定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评定
1.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两个档次,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考核合格单位,7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2.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按本机构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称职、80-84分为基本称职、79分以下为不称职。
3.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性考核占70分,奖励性考核占30分。
(二)考核结果运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的运用
(1)作为政府资金补助的依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对不合格的单位,政府以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2)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节余出来的政府补助,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区、县(市)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区、县(市)后三名的基层医疗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区、县(市)前三名的优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区、县(市)卫生部门根据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对连续三次考核位列全区、县(市)后三名的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给予免职。
3.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
(1)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2)根据基础性绩效考核结果,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规定目标任务,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3)奖励绩效工资分配由本单位根据奖励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奖励绩效工资总量,具体确定分配等次和额度,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4)考核结果要作为其职务晋升、表彰奖励、职称评定、培养培训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绩效考核工作要求
(一)区、县(市)卫生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落实细化考核主要指标和分值表,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使考核结果真正发挥作用。
(二)健全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设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细则,按文件规定和程序组织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及确认。
(三)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规定。区、县(市)卫生部门要在做好对单位及负责人考核工作的同时,积极指导支持基层单位做好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有效实施。
(四)严肃考核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对于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有效运行。同时要做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思想工作,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考核平稳实施。
七、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
哈尔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要参考指标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值
|
基本医疗服务
| 医疗服务质量
| 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门诊处方使用合格率、次均门诊费用,康复医疗(中医药服务)、院内感染控制、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 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达到100%;次均门诊费用不超过50元;中医药技术服务占20%以上,建立患者康复档案和实施方案;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立、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全年未发生医疗事故。
| 40
| 15
|
医疗服务数量
| 门(急)诊人数、出诊人次、辅助检查总人次数或观察输液病人数
| 分别计算前三年相同类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前述考核指标的平均值,适当考虑人口增加和合理增长要素,确定当年考核的基准数据。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辅助检查总人次数增减幅度控制在一定范围,观察室输液病人数有所下降或维持较低天数。
| 15
|
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
| 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执行零差率销售、药房(包括中药房)规范化建设
| 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且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药房(包括中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中药使用率应达到25%以上。
| 10
|
公共卫生服务
| 居民健康档案
| 健康档案档率、合格率、使用率、真实率
| 2010年重点人群(65岁以上老人、妇女、儿童、4种慢性病人) 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
| 35
| 6
|
健康教育
| 健康教育讲座、宣传专栏、咨询、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
| 设置宣传栏,中心、站分别不少于1-2个,每季度更换知识宣传版面1次;中心每年开展6次以上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中心每月、站每两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2010年社区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
| 4
|
预防接种(仅限中心)
| 建卡(证)率、五苗接种率、新扩大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按规定进苗、储存和运输疫苗,及时清理过期疫苗;每天2次查看并登记冰箱温度;及时登记疫苗出入库和报废、破损情况,疫苗储存量和登记相符;2010年适龄儿童建卡(证)率达到95%以上,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新扩大免疫规划疫苗按指定范围和人群接种率达到国家要求,全年未发生预防接种安全事故。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