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定人员编制。执行《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黑编办〔2006〕78号)和《哈尔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哈编字〔2007〕147号)。中医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编制的25%以上。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影像员、心电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或中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及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允许使用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比例应≤2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区、县(市)为单位组织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在补偿渠道方面,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购买服务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对其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拨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给予补偿。使用中药饮片可按已使饮片金额的20%至30%给予补偿,应用非药物疗法可按服务人次补偿,每治疗一次按患者就医费用的20%至30%给予补偿。
在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
四、本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4:
哈尔滨市行政村卫生所(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村卫生所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所(室)的设置
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村卫生所、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屯分散的村,可在距村卫生所(室)较远、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下设卫生室,村卫生所(室)对卫生室承担指导和管理职能,卫生室有按要求向村卫生所(室)上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行政村卫生所(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所(室)人员应具有乡村医生执业(从业)资格或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政府配备给村卫生所(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卫生所(室)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所(室)主要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定期公示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村卫生所负责指导村卫生室开展业务工作。
三、行政村卫生所(室)人员设置
行政村卫生所(室)人员设置按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每个村卫生所(室)应设置工作人员2-3人,其中要有1名中医或能运用中西医结合的村医。
今后,村卫生所(室)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的,须在具有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中招聘。
四、行政村卫生所(室)补偿渠道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所(室),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将中药饮片和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并提高报销比例。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照行政村农村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所(室)补助标准,即按照农村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元,区、县(市)级财政补助2元,其余部分各地区通过将药事服务费和适宜的诊疗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实行门诊总额付费等方式,在新农合基金支出范围内予以补偿(新农合基金通过购买医疗服务、适当增加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基金结算标准等渠道补偿7元)。由乡镇卫生院按绩效考核结果向上级卫生部门申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五、推进乡村管理一体化和村级卫生规范化建设
按照“三网四化”管理要求,全市各行政村卫生所(室)全部实行“乡村管理一体化”和“村级卫生规范化”建设,即做到“七个统一”、“五个规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耗材、财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统一管理,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实行绩效工资制。行政村卫生所(室)全部做到规范化,即村卫生所(室)设置规范、房屋设施规范、村医执业规范、诊疗行为规范和档案管理规范。
六、行政村卫生所(室)的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所(室),在县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上报至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省、市卫生部门。省、市卫生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调查。
七、本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5:
哈尔滨市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
为健全完善全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满足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市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保障乡镇农民健康为中心,为向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组织机构保障。
(二)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方便群众。
(四)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内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五)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确保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各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广大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一)每个乡(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隶属区、县(市)卫生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可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二)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对其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名称统一规范为“XX区、县(市)XX乡(镇)(中心)卫生院”。
三、职能配置
(一)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主要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所(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职责外,还承担协助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应有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四、编制配置
(一)机构编制部门仅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补助。
(二)乡镇卫生院编制核定。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市、县(市)编制总量控制数,根据《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编制核定实施办法》(黑编〔2010〕124号),市辖区所属乡镇卫生院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在编制总量内统一平衡确定并下达各区编制控制数,然后,由区机构编制部门分类核定;县(市)所属乡镇卫生院编制,由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分类核定。服务人口较少的卫生院按标准核定编制数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编制。服务人口较多的卫生院编制核定原则上不超过40名。
(三)乡镇卫生院现有编制总量未达到标准的地方,所缺编制逐步核增到位;乡镇卫生院现有编制总量超过标准的地方,通过采取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调整消化到标准范围之内。
(四)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编制总量的80%。
(五)一般乡镇卫生院配院长、副院长各1名,中心卫生院或设立分院的卫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长。
五、机构编制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编制总量控制数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标准核定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确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依据。
(三)乡镇卫生院要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聘用人员,不得超编进人。
(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超编人员消化、挤占挪用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等问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五)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乡镇卫生院原有机构编制标准如有与本意见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指导意见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附件6:
哈尔滨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09〕182号)和《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二)区、县(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做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