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进一步甄别淘汰类、限制类和超高耗能企业名单,加大差别电价和超能耗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认真落实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对超过限额标准10%以内、10%-30%(含10%)、30%-50%(含30%)、50%-100%(含50%)以及超过1倍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02元、0.05元、0.10元、0.20元、0.30元。加强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上网电价、脱硫电价等政策的行为。
(十七)积极推行差别水价政策。适当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加大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季节性浮动价格政策落实力度;结合末级渠系改造,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健全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抽采地下水的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对已完成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居民用户,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政策;对造纸、漂染、电镀等高耗水行业中的落后产能研究实施差别水价政策,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十八)建立和完善促进环境保护的价格机制。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饮用水源地达标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气检测等价格与收费政策。
(十九)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制定和完善鼓励中水回用价格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研究制定废旧资源回收相关价格与收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回收废品废物用于生产。逐步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查、评估体系,适时发布市场回收参考价格,促进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机电产品、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再利用。
五、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十)支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落实省2012年前对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的政策,以及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规定标准的40%收取的政策。加大教育收费规范力度,严禁违规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逐步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鼓励降低或取消高中阶段择校费,积极支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