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10〕11号)的计划安排, 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11年5月14-15日举行。经研究,现就本市2011年度考试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1.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指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至报名年度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下同);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