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机管局对市级行政单位的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机管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市级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市级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市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市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上述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