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健全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对按规定管理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汇总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并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产权登记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七)按规定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接受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 产 配 置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资产配置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