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相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中除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以外的资产项目配置的审批;
(四)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本市市级行政单位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六)负责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对市级行政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汇总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财政部报告。
第九条 市政府机管局是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按规定承担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制定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和办法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负责市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事项中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配置的审批,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
(三)负责组织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市级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清查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