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行[2010]6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