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市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所属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申报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