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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 产 配 置

  第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市级事业单位等根据市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市级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条件和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条件和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对于市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部门内由主管部门批准调剂划转,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报市财政局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市级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市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市级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需要主管部门联合评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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