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市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市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按照本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市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市级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区县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七)按有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