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10]76号)
各市级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这个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