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毕组〔2009〕6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0〕203号)精神,做好我市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抚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速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同时引导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
--2010年全市全年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不低于85%。其中清原县、新宾县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不低于80%,抚顺县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不低于85%。
--全市各县区有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年底总体就业率不低于95%,本科毕业生实现100%就业。
--全市提供“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岗位1000个。其中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各提供见习岗位100个,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各提供见习岗位50个,其余见习岗位由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完成。以上岗位有效率不低于75%。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
1. 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专项用于帮助、扶持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抚顺市域内自主创业的孵化项目专项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 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和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等帮扶机制,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市就业局)
3.发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作用。为有创业贷款需求的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责任单位:市、县区就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