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33号),完善国有企业考核体系和分配激励机制。发挥业绩考核引导作用,在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进一步完善对技术创新能力的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研究对企业骨干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期权等中长期分配激励的政策与机制,调动发挥骨干技术人员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推进自主创新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完善襄樊境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对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进行职称评定时,重点考核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在岗位设置核定和按结构比例申报时予以倾斜。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的激励机制。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或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或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襄樊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权属的情况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方式在樊转化,并可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19、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好。在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充实成立市推进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相应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建立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落实“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责任与使命,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20、协同负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分解工作任务,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具体方案,落实相应责任。各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力度,抓好检查督办,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的强大合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政与科技等部门配置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建立促进军民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区域间创新资源配置的信息交流制度。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将建设创新型襄樊的有关任务纳入工作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努力营造尊重创新、激励创新和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倡导创新创业精神。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自主创新的伟大事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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