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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


  4、降低准入门槛,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领域。非公有资本进入的领域,按国发[2005]10号文件执行。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投资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三)工商和价格政策

  1、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2、从事文化类个体工商业、创办文化类合伙企业或文化类个人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的文化类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可为注册资本总额的20%,首期实收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本,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研究成果、土地使用权、林权证及其它法律未禁止的可用货币估价的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为注册资本金。

  3、积极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实行规模化经营。放宽组建文化产业集团的条件,核心文化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合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可组建文化产业集团,并由核心企业的登记机关办理集团手续。

  4、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并实行备案管理。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外,文化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

  5、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消耗的水、电、气等公共消费品,执行当地居民生活标准价格。

  (十四)土地扶持政策

  1、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文化单位改制后的土地资产,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对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2、鼓励各类文化企事业组织盘活存量房地资源。对利用空余或闲置的存量房地资源或非经营性出让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保持不变的文化产业项目,征收的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5年内返还用于发展文化产业。对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新增用地,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安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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