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冀卫疾控〔2010〕5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贯彻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实现2011年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目标,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及2009年控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按照《河北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检查。
二、督导检查范围
各市负责对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检查。省卫生厅抽查全省10%的卫生行政部门、5%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2009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示范性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和各设区市戒烟门诊。
三、督导检查时间
各市自查从11月1日开始,到15日结束,省级抽查时间从11月25日开始,到12月1日结束。
四、督导检查方法
采取听汇报、核查档案资料和现场考察(其中包括媒体暗访)等方式进行,并按照《河北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检查评分表》(见附件)对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控烟工作逐项评分。按评分情况将各单位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类别。戒烟门诊参照《戒烟门诊操作指南》相关标准。省对各市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通报结果。
五、评分标准
按照考核检查评分标准,本次检查医院满分为100分,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满分为85分。
优秀:医院95分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80分及以上;
良好:医院85-94分,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75-79分;
合格:医院80-84分,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68-74分;
不合格:医院80分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67分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