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将扶残助残工作列入精神文明考评范围,在全市开展“爱心系列”创建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全市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投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潮之中,共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修订并出台《襄樊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等实施细则,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听取残联、残疾人组织和代表的意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检查,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七、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十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的落实。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要配备专门人员,给予工作经费,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建立稳定的残疾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各地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统筹安排本级残联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对残联开展残疾人服务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切实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政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