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九江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
为有效落实乡(镇)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管理,促进各地森林防火事业平衡发展,全面提升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点管理乡(镇)的确定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
(一)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或者重伤1人以上的;
(二)发生受害森林面积300亩以上(含,下同)或者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三)一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6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四)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5个以上的;
(五)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六)国家、省、市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重点管理乡(镇)的确定程序
依据森林火灾报表、卫星监测热点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建议,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符合重点管理条件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为重点管理乡(镇)。
三、重点管理乡(镇)的管理措施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全市,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为6个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整改期限内实行如下重点管理措施:
(一)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每月定期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当面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取消其当年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三)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