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荐评选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推荐评选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宜春市推荐评选2010年江西省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实施意见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0〕108号)精神,特制定我市推荐评选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推荐评选及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为实现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对象
推荐评选范围:2005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江西崛起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江西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江西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江西省劳动模范”和“江西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评选条件
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