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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

  (五)问责决定的生效时间是指问责决定发生效力的时间。对于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本工作部门可以决定对其作出问责决定,其问责决定的生效时间从本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计算。对于由上级机关批准任命的党政领导干部,其问责决定的生效时间从上级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六)对被问责对象提出的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问责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组织实施。问责决定书和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分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

  (八)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和个人档案。

  (九)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着力保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正确履行问责决定机关职责,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支持问责实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协助党委、政府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将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主动配合查处问责案件,不得隐瞒和包庇。

  (二)加强监督检查。综合应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形式,确保及时发现应该问责的行为,确保问责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实施,确保问责结果的及时反馈和应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领导,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注意利用各种监督渠道发现问责案件线索,重视对问责案件的跟踪调查,加强对新形势下问责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完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信息报送、案件移送、材料归档、情况备案等工作制度,努力提高问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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