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当年年度以问责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内是指,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以问责决定书写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三)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格规范问责程序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严格依照《暂行规定》中关于启动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听取陈述申辩、作出问责决定、处理问责申诉、反馈执行情况等程序规定,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式开展问责工作,确保问责的正确、及时、有序。要保障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问责决定的依法执行。
(一)对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组成调查组,一般在30天内完成调查。比较复杂的,经问责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天。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应当问责的事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调查。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调查;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调查。实名提出问责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调查决定;不予受理调查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调查的理由。
(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议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是否受过惩戒等;
2、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调查工作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
3、需要问责的事实及性质,写清需要问责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主要情节、造成的后果或影响;
4、具体的问责建议,包括调查组对问责案件性质的认定、提出问责建议的依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及问责建议;
5、被问责干部对问责事项的陈述。
(四)问责决定机关认为党政领导干部需要问责的,可以直接责成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情况紧急、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也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