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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


  (三)关于问责情形中有关概念的界定:

  1、问责情形中所称事故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问责情形中所称事件主要是指除安全事故以外的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受到损失或影响的各种情况,如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人为破坏事件等。

  3、问责情形中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社会群体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而从事的活动及其表现。例如,集体上访、静坐、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罢工、罢课等活动。突发性事件是指在某种必然因素支配下出人意料地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损失或者影响且需要立即处理的负面事件。

  4、问责情形中所称案件主要是指刑事案件。特别重大及重大事件、案件的标准,通过其给人民群众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来加以衡量。

  5、问责情形中所称重大损失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外,还包括破坏当地投资环境和市场秩序所造成的损失等。恶劣影响包括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等。

  6、问责情形中所称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一般指六个月以内发生两次(不含两次)以上。

  四、准确适用问责方式

  (一)有《暂行规定》规定的情形,采取以下五种问责方式:

  1、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决定机关责令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以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向人民群众表达未能履行好自身职责的歉意。

  2、停职检查。问责决定机关认为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已不胜任现职时,临时停止其担任的职务,并进行自我检查和反思。

  3、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符合问责情形,不宜再担任现职时,主动、及时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辞职申请,作出同意其引咎辞职的问责决定。

  4、责令辞职。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情形,认定党政领导干部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作出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问责决定。

  5、免职。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情形,认定党政领导干部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作出直接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的问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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